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和《市人民**辦公廳轉發市地稅局市房產局關于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精神, 現將我市征收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項解答如下:
一、計稅價格的確定 根據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中.“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計稅價格應與營業稅等其他稅種計稅價格保持一致”之規定,個人住房轉讓計稅價格統一為房屋評估價格。
二、征收方式的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
1、查賬征收 凡納稅人申請采用查賬征收并能提供完整、有效憑證的,應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價格一房產原值一稅金一合理費用 審核項目:
(1)房產原值的確定及審核:納稅人應憑原購房合同、**等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具體為:
①
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
土地出讓金。
④己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⑤城鎮
拆遷安置住房: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入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稅金的審核:納稅人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需提供稅票原件及復印件)
(3)合理費用的確定及審核: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
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具體為。
①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
房屋產權人一致的,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對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高扣除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②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轉讓以
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③其他費用: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2、核定征收 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征收或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評估價格×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暫定為l%
三、減免稅的審核 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審核項目:
1、納稅人申請免征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必須填寫《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的“申請減免稅”欄,承諾除現轉讓住房外,其本人與配偶無其他房屋并簽章及手印。
2、審核其轉讓的住房購置時間距離轉讓時間是否已超過五年(以房產證時間為準),并提供轉讓房屋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凡申請減免稅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并填寫《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相應稅款計算欄。
四、申報資料的確認 房產部門對納稅人中報資料審核無誤后,在《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房產部門審核意見”欄蓋章并將納稅人留存聯退還給納稅人。
五、資料的保存和信息的傳遞
1、對采取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及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申報和征收資料分別歸集保管,并分別建立臺賬登記。
2、市房產管理局應指定固定人員定期收集各區個人所得稅征收情況,于每季度終了后的十五日內將本年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累計征收情況填寫《個人住房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信息傳遞表》(樣式附后)傳遞到市地稅局稅政管理二處,便于給予符合政策的納稅人辦理退稅。
六、退稅的審核 根據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現自有住房并在現自有住房轉讓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轉讓觀自有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子以免稅?!?審核項目:
1、凡要求退稅的納稅人必須填報《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退稅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納稅人留存聯原件、重新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重新購房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交由指定稅務所審核。
2、指定稅務所需審核
①《退稅表》是否填報完整及計算準確;
②審核《退稅表》中原轉讓住房的價格;征收方式及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是否與《計算表》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數據一致:
③審核重新購房的時間是否在原轉讓住房后的—年內,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房產證原件交還給退稅申請人。
3、指定稅務所審核完畢后簽署意見并蓋章交由所在區地稅局稅政科審核、計統科復核,稅政科、計統科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及時將退稅申請資料報市局二處審批。
4、審批過程完畢后,由區地稅局稅政科將審批后的《退稅表》交還給退稅申請人,退稅申請人憑以上全部審批資料到江岸區地稅局辦理現金退稅,退稅申請人收到現金退稅后應在《退稅表》中,“收到退稅證明”欄中填寫收到的退稅金額并蓋手印。江岸區退稅部門應及時建立已退稅情況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