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2、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別稱為合同的立合同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營業帳簿的立帳簿人、權利許可證照的領受人。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3、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帳簿。包括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4、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或費用、收入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X適用稅額標準
5、印花稅的繳納
印花稅由納稅義務人在應稅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即合同在簽訂時、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營業帳簿在啟用時、權利許可證照在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印花稅票應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嚴禁揭下重用。已經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補貼印花。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6、減稅、免稅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5)無息、貼息
貸款合同;
(6)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
書立的合同;
7、違章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2)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3)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