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劉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烏鎮一牧場的600畝左右個人承包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筑其它建設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從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付款方式:即從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畝交納350元整,承包費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費用(按實際種植面積收?。?,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權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用地。
2、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在乙方種植期內甲方負責供應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要依法保護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2、乙方在承包期內,承包地不得進行抵押,如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在承包期內,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付對方違約金20000元(貳萬元整)。
八、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簽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張軍 身份證號:6527018
乙方:王運虎 身份證號:6527012
甲方將達鎮二牧場1000畝(以實際面積為準)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位置:東至85團園一連防洪壩,西至達鎮草場,南至王曉東地界,北至蘇林貴地。
二、承包期限:共計6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承包費六年共計108萬元(壹佰零捌萬元整),另收設備押金8萬元(捌萬元整),共計116萬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付設備押金4萬元(肆萬元整),2008年當年不收承包費,2008年11月30日前付14萬元(壹拾肆萬元整,包括4萬元設備押金),2009年11月30日前付32萬元,2010—2012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租金22萬元(貳拾貳萬元),共計66萬元(陸拾陸萬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內按時交納各種生產費用(電費、水資源使用費)。愛護甲方的設備(機井兩口、房屋八間、水泵兩套<160-80,配套電機55千瓦;200-80,配套電機70千瓦>、變壓器兩個<63千瓦、100千瓦>、地下管道兩道、高壓線路)并正確使用,如造成損壞由乙方自行修復。乙方在承包期內,機井非人為因素造成塌方或機井自然干枯由甲方負責更新(乙方更換水泵須甲方認可后才能使用,否則造成機井損壞,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負責提供住房,每口井四間,一間20平方米,共計160平方米,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
七、在承包期內,如乙方將土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滿后,在設備完好無損的情況下,甲方將押金8萬元退還給乙方。
九、土地周邊如出現產權糾紛由甲方出面協調并解決。
十、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向對方支付20萬元(貳拾萬元整)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與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博樂市烏圖布拉格鎮一牧場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于烏鎮一牧場(屬一牧場機動地),四至:東:巴特克西克林帶地;南:郎克明土地;西;一牧場責任田樹林帶;北:一牧場機耕道。
二、土地面積:壹佰多畝,按壹佰畝收費。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從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費用:2008年每畝60元,2009年每畝80元,2010年每畝100元,2011年每畝120元,2012年每畝150元,該地五年總計上交承包費51000元(伍萬壹仟元整),合同期滿后該地所有投資設備協商交給甲方所有。
五、交費方式:承包初期即2008年種植前一次性上交30000元(叁萬元整),2011年四月初交21000元(貳萬壹仟元整),乙方五年內再不給甲方上交任何費用。
六、甲方應盡義務
1、五年內必須保證乙方用水充足,如缺水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當年一切損失。
2、調解乙方與該村村民的一切糾紛。
3、合同期滿后,該地如果向外繼續承包,乙方有優先承包權,承包費在同等條件下優惠。
七、乙方應盡義務
1、安裝該承包地的滴灌設備(地下主管道)。
2、按時上交土地承包費及水電費。
八、違約責任
如甲方違約,賠償承包期內違約金每年每畝500元,并承擔安裝滴灌設備的全部費用。如乙方違約,所交承包費及滴灌投資甲方不予退還。
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烏鎮政府備存一份。
烏鎮政府批復:
甲方: 乙方:
2008年4月8日
土地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