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以選擇與開發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協議,也可以到消費者協會投訴,又或者到法院起訴等。接下來筆者為您詳細介紹。
辦法一:與開發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協商的辦法途徑
所謂協商和解,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解決問題的態度和誠意,交換意見、取得溝通,使問題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具有及時、直接、平和等特點,對于較小的糾紛或講信譽的開發商來說,采用此種方式解決矛盾能獲得較滿意的結果。
購房者在直接找開發商協商和解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準備好翔實、充足的證據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要堅持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與開發商協商時,要闡明問題發生的事實經過,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時可指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達成問題的盡快解決。
三、要注意時效性。有些問題的解決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不要被開發商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因此,如果在證據確鑿、事實明確的情況下,若開發商還故意推諉、逃避責任,購房者就要果斷地采取其它方式來求得問題的解決。
辦法二: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協商和解不成,對購房者來說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是**優化的。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專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組織,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社會團體。因此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消協投訴,請求消協調解是**常見的方式,能夠較為順利、有效地解決糾紛。
消協調解的是購房者與房企之間的消費糾紛,主要是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尊重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糾紛。消協調解消費糾紛不收費。
消協調解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消費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促使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消協調解本著以下基本原則:(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消協工作人員與被調解人之間是民主的平等關系。
辦法三:找負責的行政主管機關
對于房子的質量問題,建委是主管機關;但是說到合同,則可以找工商局進行申訴。所謂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愿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購房者在購
買房產遭遇損害時,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有關的行政部門申訴。有關行政機關在接到材料后,應當迅速進行調查,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除責令其賠償購房者損失外,還要對其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辦法四:根據原先的約定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仲裁協議,是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只有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而另一方當事人已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則不予受理。目前,在我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和部分設區的城市設有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有足夠理由不服裁決的,可以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辦法五: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購房者手中掌握著開發商侵權事實的充足證據,并且通過一般的調解途徑不能解決問題的話,建議購房者請專業律師,就開發商侵權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購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通過司法審判程序解決消費爭議的一種方式。也是**具權威的一種方式。它是針對前四種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的一種更有力度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來說,周期較長,程序也較為復雜,對此購房者應有充分的準備。
購房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爭議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訴訟的購房者應與所提起的爭議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必須是購買、使用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起訴時明確指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經營者。
3、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有受侵害的事實及證據。
4、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管轄原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這五個途徑沒有遞進關系,沒有遞進的含義,是平行的。購房者選擇哪一個都是可以的。
辦法六:其他途徑
如以上途徑無效,可以考慮訴諸媒體曝光,利用社會輿論的力量,推進維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