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個人所得稅退稅 房產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和《市人民**辦公廳轉發市地稅局市房產局關于我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精神, 現將我市征收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項解答如下:
一、計稅價格的確定 根據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中.“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計稅價格應與營業稅等其他稅種計稅價格保持一致”之規定,個人住房轉讓計稅價格統一為房屋評估價格。
二、征收方式的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
1、查賬征收 凡納稅人申請采用查賬征收并能提供完整、有效憑證的,應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價格一房產原值一稅金一合理費用 審核項目:
(1)房產原值的確定及審核:納稅人應憑原購房合同、**等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具體為:
①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④己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⑤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入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稅金的審核:納稅人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需提供稅票原件及復印件)
(3)合理費用的確定及審核: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具體為。
①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對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高扣除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②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轉讓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③其他費用: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2、核定征收 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征收或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評估價格×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暫定為l%
三、減免稅的審核 根據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審核項目:
1、納稅人申請免征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必須填寫《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的“申請減免稅”欄,承諾除現轉讓住房外,其本人與配偶無其他房屋并簽章及手印。
2、審核其轉讓的住房購置時間距離轉讓時間是否已超過五年(以房產證時間為準),并提供轉讓房屋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凡申請減免稅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并填寫《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相應稅款計算欄。
四、申報資料的確認 房產部門對納稅人中報資料審核無誤后,在《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中“房產部門審核意見”欄蓋章并將納稅人留存聯退還給納稅人。
五、資料的保存和信息的傳遞
1、對采取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及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申報和征收資料分別歸集保管,并分別建立臺賬登記。
2、市房產管理局應指定固定人員定期收集各區個人所得稅征收情況,于每季度終了后的十五日內將本年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累計征收情況填寫《個人住房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信息傳遞表》(樣式附后)傳遞到市地稅局稅政管理二處,便于給予符合政策的納稅人辦理退稅。
六、退稅的審核 根據武政辦[2006]169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現自有住房并在現自有住房轉讓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轉讓觀自有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子以免稅?!?審核項目:
1、凡要求退稅的納稅人必須填報《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退稅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納稅人留存聯原件、重新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重新購房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交由指定稅務所審核。
2、指定稅務所需審核
①《退稅表》是否填報完整及計算準確;
②審核《退稅表》中原轉讓住房的價格;征收方式及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是否與《計算表》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數據一致:
③審核重新購房的時間是否在原轉讓住房后的—年內,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房產證原件交還給退稅申請人。
3、指定稅務所審核完畢后簽署意見并蓋章交由所在區地稅局稅政科審核、計統科復核,稅政科、計統科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及時將退稅申請資料報市局二處審批。
4、審批過程完畢后,由區地稅局稅政科將審批后的《退稅表》交還給退稅申請人,退稅申請人憑以上全部審批資料到江岸區地稅局辦理現金退稅,退稅申請人收到現金退稅后應在《退稅表》中,“收到退稅證明”欄中填寫收到的退稅金額并蓋手印。江岸區退稅部門應及時建立已退稅情況的登記。已有5個回答
問答 房屋個人所得稅退稅 房產稅費
稅是賣房交的,自然是由賣方來取,然后你們私下協商。具體去交易中心。已有8個回答
問答 個人所得稅如何退稅呢? 房產稅費
一、辦稅事項名稱:誤征誤交退稅(個人所得稅)
二、辦理條件:
納稅人因各種原因誤交稅款。(如:重復交納扣繳、錯用稅率、錯用稅種、企業誤填代碼等)
三、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審核無誤后,原件退還納稅人);
2、誤征誤交稅款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復印件一份;
3、退(抵)稅款申請表(《企業誤交稅款退稅申請表》)一式四份;
4、退稅申請,須注明申請退稅原因及申請退稅金額;
5、發放工資簽收單或銀行發放單復印件一份;
6、員工聘用合同復印件一份;
7、因事務所、網站等原因誤交稅款的,需附上述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
8、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應承諾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可靠、完整;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并統一使用A4紙樣,表格用黑色水筆填寫,外文資料須附翻譯件)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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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房產個人所得稅退稅流程 房產稅費
當納稅人發現自己的實際繳納稅款超過應繳納稅款額度之后,可以提出退稅。房產個人所得稅退稅流程主要包括有以下3點:
申請
在結算繳納稅款之日后三年之內發現超過應繳納稅額到稅款能夠將相關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納的稅款,并且加算銀行的同期存款利息。需要先在相關的辦理單位進行申請提交所需要的審核資料。
審核
稅務部門會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包括有房屋所有產權證明、納稅證明以及個人相關信息和辦理申請退稅登記表。相關人員會對所提交的資料當場進行審核并且上報給相關部門通過審核之后會上報國庫。
退稅
按照正常流程會在20個工作日日內到賬。
辦理退稅之前需要將可退稅的家庭成員全部作為房地產權利人寫入買房合同當中。已有1個回答
問答 關于個人所得稅退稅問題 房產稅費
已附征的個稅按2%返回手續費----享受過此政策已有8個回答
問答 鄭州個人所得稅政策、比例是多少? 鄭州樓市
鄭州市:1,房子房產證或契證不滿5年的 2,房子房產證或契證滿5年的,但買房或賣方以家庭為單位名下有房的收市場指導價或成交價的1%(就高不就低)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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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個人所得稅退稅多久能到賬? 房產稅費
一般情況下,一個人所得稅退稅一般會在2-3個月內到賬。已有3個回答
問答 賣房個人所得稅可以辦理退稅? 房產稅費
賣房個人所得稅退稅只是針對改善型住房,賣掉原有住房的時候需要交個稅,在一年內再買住房的時候可以抵消所購房屋的契稅!!已有1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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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個人所得稅解釋 房產稅費
就是您個人收入要向國家繳的稅費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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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個人所得稅 產權產證
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總價×1%或(總價-成本)×20%,受贈或繼承所得按總價×20%征收,購買滿5年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交。已有1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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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房屋個人所得稅! 房產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的規定: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包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的規定:
“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br/>
因此,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包括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不動產后,再次轉讓應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已有2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