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誰有? 其他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樣,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具體形式,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在于,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使行政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來看,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權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⑦。由此可見,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這是行政職責,不是民事權利。進行土地出讓,是行使土地管理權的一種具體形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是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行政職責。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對人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對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他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他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通過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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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如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什么取得方式?? 其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出讓、租賃、劃撥等。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的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等。國有土地租賃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劃撥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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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其他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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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如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其他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低價。
    b、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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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交易買賣

    baike2395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買房子的人,可能不會考慮到土地的出讓費。因為他們已經和開發商打好了關系。但我們仍然需要了解這些知識,假如我們的使用年限超過,也許會牽涉到我們自己的問題。
  • 問答 如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其他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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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其他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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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其他

    國土資源部11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分別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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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如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其他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地價款,從而設立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即可以依法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方式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可以出租土地,可以設置抵押權。與這種土地使用權相適應,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和其他構筑物,也可以轉讓、出租或設置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發展權。出讓國有土地的用途未經原批準部門同意,不得改變。經批準改變用途的,還須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
    1、 拍賣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賣人,
    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通過出讓方叫價和受讓方應價的多次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這種公開選擇用地者的出讓方式,可以提高出讓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資者的公平競爭,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這種方式要求市場環境和出讓宗地的條件較高,在國外較為普遍,但目前在我國應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國現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規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較多、地價壓得相對較低等因素所致。
    2、 招標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標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招標一般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招標出讓方式有限地引進了競爭機制,競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細的情況下,為了獲得土地使用權。均會報出自己能承受的**高價格和**為杰出的設計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而且通過選擇用地者及其設計方案,可以**大限度地實現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圖。中標者不一定是出價**高的,但一般會是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大的土地使用者。 招標方式一般適用于區域面積大、開發要求高或者將來受城市發展規劃嚴格制約的大型或關鍵性項目用地。
    3、 協議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其基本過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額數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經過進一步協商,達成土地出讓協議。 這種出讓方式一般適用于高科技項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在有償用地初期,市場、投資等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出讓多采用協議方式。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基本以協議出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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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稅費是多少? 其他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出讓涉及哪些稅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三項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

    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7]224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貴公司應該繳納契稅。根據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貴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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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置換嗎 其他

    土地交換權屬登記
    工作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l、《[你所在地區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原件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件1份
    4、雙方土地交換協議及具結保證書 原件1份
    5、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原件1份
    6、用地紅線圖 原件1份
    7、規劃部門同意調整土地規劃的批準文件 原件1份
    8、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集體士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2)國有土地用地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3)村、鄉鎮(街道)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4)劃撥土地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出讓土地應提交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
    9、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劃撥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10、雙方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用地的證明 原件1份
    11、集體土地之間、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之間的交換,分別收取以上8、9項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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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其他

    《房地產管理法》第 38 條、第 39 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 45 條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準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三)國有企業土地轉讓程序應注意事項1、必要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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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各類應如何出讓 其他

    一、掛牌公告發布

    掛牌公告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布,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的時間、地點等;

    二、競買人提交申請文件

    競買人向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申請購買掛牌文件;

    三、競買人勘察現場

    競買人勘察現場,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相關事宜;

    四、競買人報名

    競買人按掛牌公告的規定持有關資料向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報名;

    五、確認競買資格

    競買人向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繳納競買保證金后,經審核確定其競買資格,核發競買資格確認書,領取競買報價單;

    六、組織掛牌活動

    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掛牌活動。掛牌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掛牌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并邀請涇縣公證處到現場進行監督公證。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七、競買人報價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填寫報價單報價。

    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

    2、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3、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4、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掛牌起始價的;

    5、競買申請人報價低于當前**高報價的;

    6、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增加幅度要求的;

    7、競買申請人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的。

    八、確認報價

    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九、掛牌截止

    1、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截止前將密封的掛牌底價交給掛牌主持人,掛牌主持人現場打開查閱。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掛牌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場,掛牌主持人宣布**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現場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

    2、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即屬于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形,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并宣布現場競價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3、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后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結束,并按下列規定確定掛牌結果:

    ⑴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成交,該報價者為競得人;

    ⑵ 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且**高出價不低于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成交,出價**高者為競得人;

    ⑶ 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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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怎樣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策法規

    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劃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低價。
    B、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其出讓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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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全國百科

    baike25852
    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同一地塊僅有一名意向競買人,則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協議出讓。對于無法確定的特定宗地,可以通過協調決策機關進行集體鑒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征求有關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 問答 怎樣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 其他

    1.A公司需要承擔相關的稅費,
    2.A公司有協助辦理轉讓的義務
    3.在涉及稅費的情況下,稅務局是不會同意辦理轉讓手續的。除非AB之間轉讓所產生的契稅 營業稅等已經繳納了。
    4.B公司沒有權利處置A公司名下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它們還在A公司名下。
    5.出示A公司注銷的工商局證明 只能證明A公司注銷了 不能證明該公司房產已經由B公司處理。
    6.可以在提供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以及履行該協議是完全支付轉讓款的證明、A公司注銷證明。依據轉讓協議中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向法院起訴,以獲得房產土地轉移給A公司的判決以及房地產轉讓的協助執行書。(或者向轄區國土局、房產局去報告就相關的情況請求支持,由上述兩局提出處理意見)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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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哪里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策法規

    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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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政策法規

    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
    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城市市區范圍的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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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是什么? 房屋交易

    按照我國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梢允褂门馁u、招標、雙方協議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梢允褂贸鍪?、交換、贈與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
    五、土地使用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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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條件?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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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