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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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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是? 房產糾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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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2018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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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階段國家規劃重心基本集中在三四線城市及農村,而無論城市規劃及農村規劃都是需要占用大量土地,那么必將要將這些土地上的原有建筑拆除,你了解2018年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細則嗎?吉屋房產小姐姐今日分享細則詳細內容,請大家睜大眼睛不要錯過精彩喲。
  • 問答 2018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 其他

    焦點1
    “拆遷”退役“征收”上崗
    《條例》中,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刪去了舊有條例中令人敏感的“拆遷”,代之以“征收”?!安疬w”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國務院發布上述條例,2001年對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中,“拆遷”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其表述已經變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直到21日公布的新條例,“拆遷”二字徹底摒棄。
    專家解讀:有“征收”,就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多位專家認為,透過這一字面改動,可以看到新條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補償的規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條例的修改過程中,規范公權和保障私權的法治理念在不斷強化,更注重工業化、城鎮化建設與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統籌兼顧,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協調與平衡。
    焦點2
    公共利益確定六個方面
    有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過寬,主張具有商業性質、營利目的項目都不應當屬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見認為,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主張凡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應當屬于公共利益。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條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概念,具體操作中很難界定,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舊條例的問題在于沒有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特別是用于房地產開發,也可以進行拆遷,由此產生了很多社會矛盾。新條例以列舉的方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顯然處于商業目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用途。
    沈巋說,更為關鍵的是,新規定中強調了程序的作用。比如通過聽證會的方式聽取被征收人意見,確定征收是否正當。此外,涉及舊城區改造等城市規劃問題時,引入了公民代表的參與。這些規定改變了過去“政府說了算”的局面,政府需要更多傾聽民意,并且在必要的時候根據民意修改原有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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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政策法規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征收條例)存在諸多漏洞和重大問題,應當由國務院盡快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明確、規范相關內容?,F提出以下建議,請國務院參考。

    第一章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遷與補償的管理工作,嚴格做到“拆管分離”。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打擊、報復、追害舉報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征收決定
    五、為了明確區分新征收條例第八條 “公共利益的需要”與“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應當以所列六項情形房屋征收拆遷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予以認定。
    凡以國家劃撥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方式購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舊城區改建,不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于建高檔住宅、別墅、富豪莊園、高檔會所等建筑設施;在確保用于建設被征收拆遷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則基礎上,只能建設中、低檔住宅。否則,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六、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之前,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范圍的公民及社會公眾意見,應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經過科學論證。
    七、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會兩極分化、突發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及舊城區改建的,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并向被征收人公開公布,允許被征收人查詢,接受被征收人監督。
    八、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工作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頻繁入戶、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及橫幅標語等影響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體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諧的行為。
    九、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時,應對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決定的執行,以**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十一、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與被征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與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章補償
    十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于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其中第(一)項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不得將征收補償費用于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得變相利用補助和獎勵處罰被征收人,變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補償費。
    十三、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應當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之前,不得征收其個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準。
    1,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制定實施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之前,暫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的實施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實施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十六、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要求:
    1,必須能夠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必須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
    3,舊城區改建必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補助購房款并限制產權的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部分產權房、限制產權房作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周轉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征收經營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分清責任,凡因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不予補償。
    二十、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時,不得采用任何欺騙、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則,該補償協議無效。
    二十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應當中止補償決定的執行,以**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征收補償依據。
    二十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建設單位參與“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與補償活動;禁止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與補償活動。
    二十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但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以**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十四、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建立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不得弄虛作假,應當允許被征收人查閱;凡弄虛作假,應依法查處。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許被征收人予以核實。
    第四章法律責任
    二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視其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取消拆遷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申請、批準及實施行政征收拆遷單位、個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名義征收補償安置后,再變更為商業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的;
    3,違反本條例法定程序征收拆遷房屋的;
    4,未將征收拆遷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予以公告及送達,或者公告及送達內容、形式、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予以批準、實施的;
    6,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及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準的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實施征收拆遷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終審裁定或者判決而強制征收拆遷的;
    9,實施強制征收拆遷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為期房,未提供過渡周轉用房的;或者對被拆遷人先予貨幣補償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轉用房的;
    10,未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11,違反法律、法規征收拆遷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被拆遷人自主選擇就地、就近安置的,強制貨幣補償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的,按本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依法拒絕和制止違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向全體被征人公布查處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及查處結果。
    二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第三十四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沒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則
    三十、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被拆遷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屬違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凡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按新征收條例辦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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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2019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 其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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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細則有哪些規定? 其他

     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補償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那么,究竟什么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體規定又是怎樣的?

      什么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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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細則有什么規定? 其他

    ,1、現在都是政府出面征收,然后又賣給開發商,讓越有錢的人更有錢,讓窮人更窮。再說政府征收,就像兩個球隊,A隊代表政府,同時以代表球員,那么B隊有多少勝算??這場球賽不用打就知道誰輸誰贏了。
    2、根據物權法148條,在征收房屋時應該對國有土地同時進行賠償。這點和現在的590號是相互矛盾的,方案提到在征收房屋時同時收回土地所有權。
    3、方案提到將經營性改為住房的征收人應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但沒有提到征收人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的沒有作出任何條款。打個例子,我現在住2到4樓,被征收后開發商將2到4樓改為經營性房,但不允許我住2到4樓,并要求我住到4樓以上,這個不是明明剝奪了我的合法權益。這個于情于理都不對。把我的房子無償拿去賺錢,
    4、公攤面積,如我們現在的住房公攤面積百分之十,搬到新的住房可能公攤面積在百分之二十三。如我現在住100平米的住房,減掉公攤10,實際使用面積90平米,搬到新房去,如100平米。減掉23,實際使用面積77平米,這樣一算我無形中損失了13平米。這一點在條例中沒有提到。
    5、在房屋丈量時,像我們公共通道政府不按房屋面積進行丈量,他們寫的名字叫空地,但在他們給我們安排的新房里面,他們所謂的空地就變成了價格昂貴的公攤面積。這點在條例里面已沒有提到。由于時間關系暫時想到這么多,希望對廣大被拆遷人有所幫助。并希望有志同道合的網友多出點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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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是什么?2021新規? 政策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從2011年開始正式實施后就在不斷的細化,會根據每一年不同的情況,對于房屋征收之后給予實際的補償。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所賠償的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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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適用范圍是什么? 房產糾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適用于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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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哪些 政策法規


    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4號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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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誰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流程? 產權產證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是以下程序:
    一、政府在征收決定公告之前所需要做的工作
    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公告前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法律對這一系列的工作做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的內容:
    (一) 項目是否因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二) 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是否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 政府公布擬征收補償方案后,是否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是否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征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是否公布;
    (四) 舊城區改建項目,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政府是否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是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五) 政府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 政府是否建立了??钯~戶,存儲征收補償費;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征收項目都存在這樣那樣的違法情況。遇到拆遷時,被拆遷人往往對能否告嬴政府存在質疑,往往覺得民不與官斗。事實上,很多政府在進行拆遷時,項目的前置性文件都不符合法律規定,遇到政府違法的情況,被拆遷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一般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方式,復議機關和法院會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組織調解,雙方基于復議或訴訟可以獲得一個平等的談判機會,談判中如果可以達成和解,一般被拆遷人就會選擇撤復議或訴訟。如果**后被確認違法的情況,對于拆遷補償的談判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被拆遷人在遇到拆遷時一定要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對拆遷的程序進行調查,對違法情況進行行政復議或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征收決定公告
    在做完一系列準備工作后,政府會作出征收決定,并發布征收決定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事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政府的征收決定公告往往存在很多違法情況,比如,征收決定的內容違法,征收決定公告的程序違法等?!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故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周邊市場價也是不合法的。
    征收決定公告的合法性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實體合法,即征收決定公告的內容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本案中補償方案的內容。一部分是程序合法,即拆遷方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征收決定進行公告,實踐中拆遷方往往對拆遷項目不進行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如貼在角落看不見的位置)防止被拆遷人看到,以便使被拆遷人錯過征收決定公告中載明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限。
    所以,被拆遷人在看到征收決定公告時,要及時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如果拆遷方沒有進行公告就進行后續的程序也是違法的。被拆遷人要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審查征收決定公告的內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對違法情況提起訴訟。對征收決定公告提起復議或訴訟,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權利,只有重視自身的權益,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才能使得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
    三、房屋評估
    政府進行公告程序后,會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及財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法律也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的環節:
    (一) 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由被征收人進行選擇;
    (二) 評估機構的評估流程應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
    (五)是否簽訂委托評估合同;
    實踐中,拆遷方往往會有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比如評估機構的選擇沒有讓被征收人參與,評估的流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評估結果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公示,使被征收人喪失了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和申請鑒定的權利。而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是對被拆遷人房屋認定價值的關鍵,評估程序的合法是保障評估結果公正的必要條件。實踐中政府為了降低被拆遷人的補償,會在評估環節做文章,傷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四、征收補償決定
    在征收方對征收項目進行評估后,會與被征收人溝通補償事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會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征收流程。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補償決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往往存在一些違法的情況。比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違法,征收補償決定中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內容及程序違法,征收補償決定中的補償方案違法等。
    五、強制拆遷
    在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訴訟,也不搬遷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即司法強拆。從上述描述可以看出,政府進行強拆也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在實踐中政府進行強拆并不都是合法的。
    在拆遷進行到后期,被拆遷人在與政府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時候,往往會面臨被強拆的風險。有些被拆遷人在被強拆后往往非常無助,認為房屋被拆后就無法與政府繼續博弈,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了。事實上,強拆也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另外,在實踐中,往往政府會以拆除違章建筑的方式來進行拆遷,以減少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很多被拆遷人因為歷史原因等,對于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證明有或多或少的欠缺,政府往往以此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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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征地補償金應該怎么分配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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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地補償金應該怎么分配,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一講這相關的知識,為了維護農民的收益,我國制定了征地計劃,同樣征收土地也會給出相應的報酬補償給農民,那么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標準最新規定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征地補償相關知識嗎,快來跟隨德州吉屋小編的步伐一起瀏覽征地補償標準相關內容吧。
  • 問答 國有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怎么規定? 房屋交易



    昨天,高明區政府網發布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







    征收目的



    沿江路是西江新城連接舊城區的主要城市干道。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出行環境,擬組織實施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玫瑰路17號住宅樓位于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實施范圍內,現需對該住宅樓進行征收。



    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第十三條。



    征收地點和范圍



    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玫瑰路以東、西江以西,征收范圍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有原區種子種苗服務站住宅樓住宅2套,房屋面積共144. 45平方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征收補償方式



    (一)本次住宅的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以房屋(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套內建筑面積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安置房內置換同等或相近套內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征收補償標準
    本方案涉及的房屋價值統一按照《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 ] 77號)規定,確定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為準。評估費用由征收實施單位支付。



    (一)住宅

    (1)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面積以房屋(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證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2)產權調換

    ①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與狀況。安置房位于高明區荷城街道景陽街13號(景泰藍灣花苑),安置房屋為框架剪力墻結構,且帶裝修的精裝房,采用異地調換安置方式。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性質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②調換比例。根據房屋(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按1: 1比例置換。

    ③調換原則。按“面積近似”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按套內面積結算。按“面積近似”原則選擇安置用房,若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超面積部分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5 0%。安置用房面積大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但不超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價格(23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基本裝修)補回給征收實施單位;超過5平方米至被征收房屋面積50%以下的部分,按3900元/平方米(含300元/平方米基本裝修)補回給征收實施單位;安置用房套內面積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則按照分戶評估單價以貨幣補償方式結算差價。

    ④選房原則。置換房選定,按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合同》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選擇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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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征地補償金應該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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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地補償金應該怎么分配,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一講這相關的知識,為了維護農民的收益,我國制定了征地計劃,同樣征收土地也會給出相應的報酬補償給農民,那么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標準最新規定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征地補償相關知識嗎,快來跟隨德州吉屋小編的步伐一起瀏覽征地補償標準相關內容吧。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政策法規


    在土地價值日益增值的今天,老百姓對自身權益意識也日益增加,法律維權也成為了老百姓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已經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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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具體內容 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搜房網小編為您整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相關知識,以供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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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 有什么具體規定 政策法規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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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 拆遷標準是什么 政策法規

    據了解,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首次征求意見后,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整理、分析,選取40多個典型城市就建設用地來源、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等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統計。
    經過多次論證,聽取專家、有關機關意見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見稿。針對群眾關心的房屋征收的補償問題,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征收范圍的確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項目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衛體、資源環保、防災減災、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可以實行房屋征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對此,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
    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還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強制搬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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